契约式合作结构大概是境外项目投资结构中最灵活的投资结构。正如上面介绍的一样,合作中的每一方在财务上各自独立负责在项目中的投资,按照当地的法规对在项目中的投资进行不同的财务处理。项目发起人通常通过建立特殊目的的子公司参加到项目的投资中来,将之和自身的其它业务分离开,避免承担合作企业中的债务责任。同时这种结构较为简单,可以把项目的资产全部抵押给贷款人,有助于项目的融资。
信托基金模式在我国境外项目融资中采用的比较少,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赘述。(沈承红 方志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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